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上各类车辆的救援收费标准。
新规定计划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。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。而在此之前,我省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方面的收费依据,主要源于1994年由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原交通厅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,原有的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同时废止。
《通知》规定,新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,包括了拖车、吊车、驳运、货物装卸费、车辆(货物)停车看护费、换轮胎、解刹车7个项目。其中,拖车、吊车救援服务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计费,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。因此,拖车的费用按照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类车划分,其中拖行10公里以内的按照基价收费,分别对应为260元/车·次、350元/车·次、400元/车·次、500元/车·次、600元/车·次,而拖行10公里以上,就要在基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费用,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。
今后,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(因事故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),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、救援时间、拖移地点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事项。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。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;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,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,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。
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,救援机构使用税务票据,照章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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